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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信貸亟需“曬”在陽光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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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吳允波

  “以民間借貸為名,大肆搞非法集資活動;盲目高息借貸上項目,一旦經營失敗就玩‘失蹤’;大肆發放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談起民間信貸的種種亂象,省人大代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尚洪立認為,當前亟需對民間信貸進行規範和監管。

  2月20日,尚洪立在住地接受採訪時,給記者提供了兩組數據:2009年德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3667件,2010年為4082件,2011年為5583件。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糾紛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如2011年德州兩級法院審結的5384件此類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有2208件,佔案件總數的41%。尚洪立分析説,這類案件數量逐年大幅攀升,越來越多的債務人“失蹤”甚至是“跑路”,是民間信貸不規範的一個突出表現。 

  省政協常委、民盟山東省委副主委董利忠認為,因為沒法向金融機構貸款,多數中小企業缺錢時只能依賴民間借貸市場;另一方面,老百姓手中的錢缺乏保值增值渠道。正是這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信貸行為。但大量的信貸活動發生在私人之間,資金“體外循環”,必然造成監管的困難,引發大量社會問題。 

  董利忠説,既然有強烈的社會需求,堵不如疏,在現有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融資要求的情況下,就應該鼓勵成立大量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如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組織,廣泛吸引民間資金進入。這樣民間資本的暗流就可以變成可監管、可控制的陽光資本,民間信貸就可以納入主流的金融體系,成為金融體系中的新生力量,使眾多的中小企業受惠。

  “法律法規不完善,是造成民間信貸不規範的一個重要原因。”省政協委員、山東興東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留峰認為,應根據民間金融活動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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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