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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高跟鞋在火鍋店摔倒自己擔責六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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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晚報訊 一名穿高跟鞋的女子和朋友在火鍋店聚餐,下樓梯時不慎摔倒,導致左肩鎖骨骨折。日前,江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傷者承擔六成責任,火鍋店承擔四成責任。

  法院介紹,傷者劉某,37歲,江北區人,去年7月10日中午在江北區五里店某火鍋店餐廳用餐時摔傷,花去6萬餘元治療費,落下10級傷殘。事後,劉家多次要求火鍋店賠償,被拒絕。火鍋店負責人稱,劉在火鍋店內摔傷屬實,但她當天穿的是高跟涼鞋,且喝了酒,“摔傷是她自己不注意造成的。”而且,樓梯旁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火鍋店已盡提示責任,不應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劉確係當天在火鍋店內下樓梯時摔傷。摔倒前喝了酒,穿的是高跟鞋。

  法院表示,原告並不存在摔倒的主觀故意。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應當賠償醫療等費用。儘管摔倒處附近墻上貼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誌,但被告稱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觀點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原告雖未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係被告餐館有大面積油污和水漬致其滑行摔倒,但其在被告所經營的火鍋店摔傷屬實。

  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飲酒後穿高跟鞋,下樓梯時未盡到高度的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義務,對由此造成損害後果存在較大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原告受傷産生的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等64934元。根據責任劃分,火鍋店承擔四成責任,賠償25973.6元。 重慶晚報記者 陳國棟 通訊員 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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