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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校外溺亡 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三成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2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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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鄭白)小學四年級寄宿生小超(化名),週日參加完學校的志願愛心活動後,沒有回家而是與其他同學到邕江邊玩耍,結果不慎溺亡。小超的父母,將學校告上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索賠近40萬元。法院認為,雖然小超週日屬於在家休息時間,可由於學校在組織活動過程中,未能與其家長做好接送銜接工作,學校有過錯。2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三成責任,賠償學生家長10萬多元。

  10歲的小超是江南區某實驗學校四年級寄宿生。去年6月12日是星期日,小超本來在家休息,可當天上午學校組織“愛心志願者”活動,小超也參加了。活動結束後,小超沒有回家,而是和同學一起玩耍。當天下午,小超與兩名同學脫光衣褲牽手在邕江邊玩,突然一起陷入河中深坑,其他兩名同學掙扎著遊到岸邊,小超卻被水沖走。等小超被發現時,已經溺亡。一直到第二天派出所找到學校時,學校老師才知道小超出事了,這才通知小超的父母。

  小超的父母認為,小超是寄宿生,是學校沒管理好,對小超的死亡負全責。去年7月初,小超的父母將學校告上江南區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各項損失近40萬元。

  而某學校説,小超是寄宿生,對寄宿生,他們從星期一至星期五實行全封閉管理,雙休日和節假日不納入全封閉管理範圍。出事那天是星期日,小超的父母並沒有辦理雙休日當天住校的手續。而且,小超死亡的地點並非在校園內,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在調查後認為,小超出事當天與學校不存在寄宿權利義務關係。但學校組織活動,應通過有效方式將活動內容、活動地點、活動開始及結束時間、學生參加活動的注意事項、家長在活動開始前和結束後接送學生的時間及要求等具體內容明確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而某學校沒有做到,存在未盡到管理職責之不當之處。

  而小超已是10歲的孩子,應當知道擅自到河裏游泳、玩水的危險性,卻以“當晚住校”為由,脫離學校、家長監管,對自己溺亡有一定責任。小超的父母也輕信小超當晚住校,監護不當,也有一定責任。綜合各方行為,法院最終認定,某學校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超父母10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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