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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不能這樣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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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記者》雜誌供稿

  四川省會東鎮小學教師王劍猛,涉嫌利用放學後的補課時間,採用威脅或欺騙手段,多次性侵多名八九歲女童。多名學生家長稱女兒受到傷害後,不肯去上學,甚至還有女童感染了炎症。目前,王劍猛已被捕。

  筆者在某電視臺一個叫《方圓之間》的節目中看到這則新聞的報道。報道中,不僅披露了王劍猛曾經涉嫌犯罪的幾所學校,還採訪了幾個受害女孩的父母以及受害女孩。電視畫面中出現受害女孩臉部被遮擋處理的圖像,以及未作任何處理的受害女孩父母的採訪圖像和女孩父母的姓名。

  筆者認為不應該拍攝這樣的畫面來進行報道。《方圓之間》節目對未成年女孩遭到性侵犯的報道,使人們可以通過具體的時間、學校的名稱,以及受害女孩父母的圖像、姓名,受害女孩的穿著和電視畫面中的環境,非常容易地推斷出受害女孩是誰。

  從道義上講,一個女孩受到性侵害,不管其家人還是受害者,心靈都受到巨大的創傷,不希望將受到性侵害的事情公之於眾,廣泛傳播。

  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的隱私,是絕對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傳播的。根據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方圓之間》所做的這則新聞報道明顯違背了該法。

  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特別是未成年受害人的隱私保護,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這樣的新聞報道,對於受害女孩和家庭來説無異於撕裂了受害人及家人原有的傷口。

  不管這個電視報道是為了提高全民法制意識,還是為預防犯罪而作,媒體都不能以犧牲其他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作為代價。

熱詞:

  • 遮擋處理
  • 會東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方圓之間
  • 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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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校
  • 影視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