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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搶劫未遂獲重刑12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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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嘉鋒 通訊員/張方針)持槍搶劫(未遂)、非法買賣槍支,潛逃2年後,1月16日,歐陽某華被佛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00元。

  2009年6月10日淩晨3時許,歐陽某華夥同陳某平(已判刑)、歐陽某鏗(已死亡)攜帶兩支自製槍支及彈簧刀,駕駛一輛黑色小轎車到清城區源潭鎮某超市,將看守超市的兩名保安員控制並強迫交出超市的鑰匙,意圖搶劫超市的財物。歐陽某鏗見保安員不從,便用彈簧刀割傷一名保安員的脖子,並用透明膠布將兩保安員的口封住後,用工具撬超市門鎖。恰遇民警巡邏路過,3人立即駕車逃跑。

  2011年9月1日,潛逃了兩年多的歐陽某華在佛岡縣被抓獲歸案。經審訊,歐陽某華還于2008年至2009年期間,夥同歐陽某鏗向他人購買自製倣64手槍和自製的散彈槍各一支。經鑒定,兩支槍均能正常發射,具備槍支性能。

  佛岡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歐陽某華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未遂)和非法買賣槍支罪,應予數罪並罰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根據歐陽某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歐陽某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總和刑期十三年,並處罰金8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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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