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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增加大股東自由增持披露頻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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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修改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自由增持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自由增持信息披露要求。

  去年12月30日,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公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人士提出應進一步強化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建議。

  為保障交易公平性,證監會經研究採納了上述建議,在《決定》中第二條最後一款中增加如下規定:“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相關投資者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在事實發生當日和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進展公告的當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按照證券法規定和上次徵求意見的《決定》規定,持股50%以上股東自由增持的股份可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增持每達到5%時需要披露,披露後可繼續增持,“這種方式將對股價有較大影響”,為此,在正式公佈的《決定》中進行了上述調整。

  另外,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修訂,滬深交易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該文件已經明確了持股30%以上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股份的信息披露時點,分別是首次增持時、增持達到1%時、增持完成後。《決定》發佈後,上述規則繼續適用,並可在交易所《上市規則》修訂時予以納入。但對於持股50%以上股東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未明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

  此次修訂後,因30%以上大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行為等情形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將豁免行政許可,同時將30%以上股份股東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從12個月降至6個月,50%以上股東增持股份行為、繼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的發行行為引發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決定》將從3月15日開始執行。周翀 馬婧妤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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