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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假幣被判拘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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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軍 通訊員 袁碩望

  【判決結果】2月10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假幣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范長清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情回放】華容縣終南鄉老港村農民范長清,去年9月25日上午,夥同一個名叫“軍軍”的人(在逃)竄至臨湘市城南鄉阮畈村,謊稱是該市民政局的幹部前來體察民情。

  在阮畈村村民劉某某家中,范長清用2張50元面額的假鈔向其兌換百元面額的真幣。劉某某因對范長清所持鈔票的真偽心生疑慮,未答應給其兌換,並電話報告了村幹部。

  范長清見勢不妙,馬上騎摩托車逃跑,在逃跑的過程中,被聞訊趕來的阮畈村村幹部當場抓獲並扭送到當地派出所。公安民警在范長清的身上當場查獲了53張百元面額和2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共計面額價值5400元整。後經中國人民銀行臨湘市支行鑒定,從范長清身上查獲的全部鈔票均為假幣。

  因涉嫌非法持有假幣罪,范長清被臨湘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7日被逮捕。另據查明,2010年10月,范長清因犯搶劫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1年8月刑滿釋放。

  【爭議焦點】持有假幣而未進行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説法】主審此案的臨湘市法院法官余曉鵬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被告人范長清明知是假幣而非法持有,且金額達到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范長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罪行,係累犯,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范長清自願認罪,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溫馨提示】貨幣作為商品交換的價值尺度和重要的流通及支付手段,關係到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千萬不能偽造、販賣、交易。本案被告人的教訓警示人們,非法持有假幣達到一定數額也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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