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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擴圍改革不能脫離稅制規律軌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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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稅改革範圍再次擴大。有媒體披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有色金屬礦原礦中的錫礦石、鉬礦石以及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中的菱鎂礦、滑石等礦産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均有所上調,其中,錫礦石稅率提高幅度較大,較此前提高了20倍。(2月20日《經濟參考報》)

  利用資源稅等市場經濟手段調控功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採和資源浪費,思路清晰方向正確。但是,要達到這一效果,特別是保護我國重要戰略資源的目的,必須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資源稅制度,否則會適得其反。近年來雖然資源稅改革不斷推進,可與能夠調控資源市場的“理想稅制”相比,差距不小,最明顯的就是部分資源目前還採用定額稅率課稅制度,從根本上制約了資源稅對資源市場調控功能的積極發揮。

  2011年9月份,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資源稅改革方案,將新疆試點的資源稅方案在全國推廣,對原油和天然氣採用從價定率的方法徵稅,稅率確定為5%-10%。(實際上根據財政部的實施細則,稅率全部統一為5%)。但是,新的資源稅方案並沒有對其他資源採取從價定率的方法徵稅,比如對煤炭、包括稀土在內的稀有金屬礦等,仍然實施每噸20-60元的定額稅徵稅。其實,這一徵稅方法存在一大弊端就是稅收與産品價格脫離關係,不利於保護資源,也不可能影響市場。比如目前對稀土課徵資源稅是每噸60元,但碳酸稀土目前每噸均價為69000元左右,69000元的價格才徵收60元的資源稅,與當前日常生活用品117元就徵收17元增值稅等流轉稅相比,稀土等戰略稀缺資源的課稅比例小得微乎其微。

  另外,資源稅從量定額的課稅原則,也不利於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李克強副總理在2月15日召開的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破解資源環境難題,……從根本上還要靠體制機制改革。要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理順煤、電、油、氣、水、礦産等資源性産品價格關係,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要更好地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讓市場決定資源價格,就不能離開具有核心調控功能的從價定率的資源稅制度。換句話説,如果實施從價定率的資源稅徵稅制度,那麼市場緊缺,資源價格就上漲,資源價格上漲,相應帶動從價定率徵收的資源稅上升,進一步推動資源産品價格上漲;如此,則會讓資源産品使用者感覺成本高,要麼精簡節約,要麼尋找替代品,達到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同時,資源稅徵收稅額增加,也會讓資源開采地增加財政收入,讓他們有資金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促進環保。

  同時,從量定額的資源稅調控制度,會造成資源産品國際貿易摩擦。今年,中國9種原材料出口限制爭端案敗訴就是典型例子。如果以從價定率的稅收制度代替出口配額限制和關稅制度,則可避免這種貿易摩擦。

  所以,資源稅擴圍改革,不能只在提高從量定額稅率標準上做文章,而應該建立符合資源保護的從價定率稅收制度,以從根本上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保護資源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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