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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賭人員重返足球圈成夢想 足協將開出終身罰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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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涉案人員在宣判之後都表達了想重返足球圈,但現在看來,這只能是一個夢想,而且永遠也無法實現!因為根據足協的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的處罰將是終身的”。他們都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屬於情節嚴重的範疇毫無爭議。

  重回足球圈,沒門!

  讓相關人員永遠告別足球圈,這樣的處罰在之前就曾有過。2003年1月,中國足協紀委會做出處罰,多家給裁判送錢的俱樂部被罰款,同時,中國足協對送錢的“中間人”方信終、蔣玉峰、潘強、韓龍、劉雨濤、于敬寅6人,給予禁止從事足球活動並各罰款十萬元的紀律處罰。

  中國足協的相關法規經過了近十年的變化,“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這一條始終都存在。對於楊一民、張建強等足協官員,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針對“腐敗行為”的規定,楊一民等“官員”應該受到的處罰內容是:“罰款、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另外在第三款中,還規定,“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的處罰將是終身的”。也就意味著,他們可能會被終身禁止參與跟足球有關的活動。

  對於魯俊等裁判收受賄賂的行為,在《處罰辦法》中屬於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被動腐敗”,具體處罰措施也是:“罰款、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其中的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也可能被終身禁止從事足球活動。

  那些涉案的“俱樂部人員”,同樣適用《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內容是:“罰款、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假球的直接參與者,處罰將適用《處罰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被動腐敗”。

  全部結案後足協會作出處罰

  掃賭的宣判是在上周結束的,但直到昨天,中國足協也沒有官方的聲音,相關人士表示:“法律已經對他們進行了判決,我們要做的就是在行業內部進行處罰。已經被判刑的,中國足協將不會對他們進行罰款,而是永久禁止他們從事和足球有關的活動。”

  目前,足協之所以還遲遲未動,就是因為掃賭風暴還沒有完全過去,“現在僅僅是一審,是否有人上訴還不清楚,二審的宣判才是最終判決。另外,南勇、謝亞龍等人的案件還沒有審理,中國足協會在掃賭案全部結案之後,會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做出自己行業內部的處罰。”

  中國足協一再提及韓國足協的做法。2011年,韓國職業聯盟和韓國足協在最快的時間內,先後處理了57人。韓國足協對57名球員做出了最終的行業內部處罰,這些人都被永久禁止從事和足球有關的活動,即使業餘聯賽等也被禁止。

  另外,還有多傢俱樂部涉案,這些俱樂部及其領導會否像當年一樣受到處罰,一切要看中國足協對具體情況的研究。首席記者范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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