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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得判刑四年 男子卻稱不虧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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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犯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收到判決書後,先前認為自己分文未得,感到很是冤枉的張某,卻説:“一分錢沒得判我四年,也不虧”。

  張某,男,31歲,河南省許昌縣人,農民。2010年6月23日淩晨6時許,張某夥同周某某、羅某某、小某四人預謀到長途公共汽車上盜竊,於是四人乘上一輛許昌至洛陽的長途客車,並在車上發現一位乘客的提包可以偷,伺機下手作案。當客車行至許昌市汽車西站時,出於同一目的的祿某某也乘上該輛客車,也發現張某等四人鎖定的盜竊目標,於是張某等四人為祿某某望風、掩護。當車行至許禹公路靈井以東路段時,祿某某將提包內13000元現金和一部數碼相機偷走。後經物價鑒定該數碼相機價值2727元。張某等五人返回市區後,張某又夥同周某某、羅某某、小某等四人預謀後,乘上許昌至鄭州的公共汽車,當車行至許昌縣尚集鎮境內時,周某某偷走一位乘客的一部波導手機。後下車逃匿,公安機關巡邏人員發現其形跡可疑,遂將周某某、羅某某抓獲,周、羅二人交代了合夥盜竊的經過,被盜手機退還失主。周、羅、祿三人均已被判處刑罰,後公安機關經過多方偵查,將張某抓獲歸案。

  該案移送許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張某一直認為自己沒有得到一分錢,不應該對其判處刑罰。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認真分析案情審查證據後,認為張某雖然沒有直接實施盜竊行為,祿某某的盜竊行為事先也沒有和張某等人商量。但是有證據證明張某、祿某某等人在公共汽車上碰面後,雙方都明白對方是幹什麼的,並且按照他們所謂的“行規”,多人選擇同一目標盜竊時,由距目標最近的人實施,其他人負責望風、掩護,得手後贓物平分,由於祿某某和張某以前鬧過矛盾,祿某某就沒有分給張某錢財。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張某等人係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對共同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法庭上,本案公訴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針對張某的疑問與不解一一解答,使張某認罪伏法。因此,張某在接到判決時,才發出了上述感慨!(許昌縣檢察院 蔣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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