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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鄉原副市長受賄194萬元獲刑1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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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湘潭市雨湖區法院近日以受賄罪、貪污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湘鄉原副市長柳雲才有期徒刑15年。

  在柳雲才的關照下,株洲市某房地産公司股東熊某2009年6月挂靠的公司順利中標湘韶線(湘鄉—韶山)3標段。為感謝柳雲才,並求得繼續關照,2010年底,熊某在自己的小車上,給柳送上一袋50萬元現金。

  2001年到2005年,柳雲才以5萬元在湘鄉市大正街商業廣場買了個30.6萬元的門面,實際受賄25.6萬元;2002年到2004年,柳又以35萬元在湘鄉市七一商貿城買了個74萬餘元的門面,實際受賄近40萬元。柳將這兩個門面分別記在母親和岳母的名下。

  柳雲才,1964年生。原係湘鄉市副市長,分管公路、交通、電力等,兼湘鄉市幹線公路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湘鄉火車站建設協調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湘鄉市紅侖汽車站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等職,2011年6月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拘。2011年12月21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以柳雲才犯受賄罪、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1月12日,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柳雲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房産賄賂,共計人民幣1940630元。採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將自己的私人消費和開支安排專職司機羅某、周某(兩人均另案處理)在上述各部門予以報銷,騙取公共財産87900元。案發後,被告人柳雲才退回全部贓款。(瀟湘晨報 李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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