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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被強迫辦銀行卡:不能將法律問題口水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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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學了,老師、學校的要求也下來了:本校,即浙江省義烏市保聯小學的娃兒們,必須在指定銀行開戶,並辦理銀行卡。家長們有意見,而校方回應説,是為了方便家長交錢、學校收錢;銀行負責人回應,辦卡有利於幫助孩子們理財。(中國廣播網)

  其實,應該問一問校長的,在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雜費後,該校還在繼續收什麼錢?是違規的“借讀費”,還是強迫學生在校內消費的餐費、作業本費?

  其實,銀行卡業務必然對銀行有利是眾所週知的。

  然後,回歸問題本原,具體行為究竟是何種行為?顯然的,屬強迫交易行為,涉嫌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律事,必須在法律範圍內了。必須啟動調查,乃至應立案偵查,以追究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校方行為的是否構成強迫交易罪,以及校方與銀行如此密切地合作,是否以銀行方面提供的商業賄賂為橋梁。並在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追究紀律責任。

  類似事,卻往往口水化。譬如校方説為了便利,銀行説為了幫助孩子們理財,總之,始終強調單方面的無法被證明的初衷良善。其邏輯為:但凡特定單位、人員初衷良善,就有犯紀違法的特權,就不能在犯紀違法後被追究責任。所以,被口水化強調的所謂初衷良善,儘管總是那般幼稚弱智,小者如本件事中的銀行説強迫小學生辦銀行卡是為了幫助理財,大者如權力性質的亂收費,乃至如某些官員在落馬後強調自己不知道年節大肆收禮是受賄等,被公眾嘲笑,引公眾憤怒,卻總是被特定單位、人員津津樂道,便是他們更在意于那般幼稚弱智慧夠被用作階梯,借“好心辦了壞事”的橋,過免於被追究責任的河。

  事實證明,諸多事件往往就真的在空泛的道歉聲中,頂多就是在退還犯紀違法所得的過程中,將行為本身的是否犯紀違法,是否應該被處理、處罰,一起都滑過去了。如是,紀律、法律實際被推倒、推翻了,犯紀違法實際是零成本,則犯紀違法必然氾濫,所謂規範、治理、整頓必然淪為空話是無疑問的了。

  當然不可以這樣。如同一個人攔路搶劫,不能因為他口水化地説是為了幫助被劫者更好地保管財物,就可以在退回相關物品後免於處罰,本件事,類似的所有事,一經被發現,就應進入法律以及紀律的問責程序,問行為本身的犯紀違法與否——但凡行為本身違背了條文規定、程序正義,無論其無法被證明的初衷究竟如何,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主觀惡意——論行為本身的應該承擔何種紀律、法律責任,而不是圍繞著當事者任意言説、無法被證明的辯詞旋轉。

  類似事總是被口水化,與其説當事者狡猾,與其説承擔處理、處罰責任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治意識淡漠,莫如説是他們相互包庇著,在精心維護灰色利益體系。(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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