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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豈能把“馬路殺手”成因全推給駕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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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吳忠市為遏制“馬路殺手”問題,制定了駕駛員引發交通事故,畢業駕校將被降級直至停辦的“駕校等級化”規定。(2月19日《新京報》)

  減少“馬路殺手”、防範駕駛員技藝不合格就上路、制止駕校“馬虎”培訓,警方的這些初衷都沒有問題,也符合公眾的期待。然而,吳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所倚重的“駕校等級化”措施,未免太簡單化,而且是在將“馬路殺手”成因全部推給駕校,把駕校當作警方存在的問題的替罪羊。

  新聞中的一個例子是這樣的:2011年11月23日,寧夏靈武市發生一起兩車相撞事故,導致7人死亡、1人重傷;吳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發現,肇事司機係從吳忠市太陽山南源駕校畢業,肇事司機在取得駕照後22天便引發交通事故,於是決定將這所駕校從二級降為三級(按規定降為五級則吊銷其培訓資格)。這一處理很明顯存在一個問題——肇事司機是取得了合法駕照的,駕照是警方頒發的;如果該肇事司機確實存在問題,警方憑什麼只對教育駕駛員的駕校打板子,卻不對考試時沒發現問題、順利頒發駕駛證給該肇事司機的警方管理機構追責?

  我們知道,一個學員能否成為一名合法的駕駛員,駕校説了不算,警方頒發的證件才是依據。一所駕校不負責任,教出來的學員達不到法律規定的駕駛員必須掌握的技能,那麼,警方有義務在考試、發證時把好這個關,否則,警方設立筆試以及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幹什麼?從這個角度看,倘若駕校的教育有問題,警方既可以向社會公告,也可以對該駕校發出警示,而唯獨不能夠在肯定了該駕校的某個學員具備成為合法駕駛員的資格之後,再因為該學員在今後出了事故而反過頭來“株連”該駕校。

  簡單地説,一些駕校如果老是教出不合格學員,那麼警方在駕駛員考試、頒發駕駛證這一關上,足以讓這樣的駕校生存不下去,這不就是最好、最名正言順的“駕校等級化”麼?可如果説一所駕校在社會上的口碑,不是該駕校教出來的學員技藝過關、車德過硬,而是該駕校學員可以比別的駕校學員更容易通過考試、獲取駕駛證,那麼,這不是該所駕校的問題,而是當地警方的問題乃至是一個社會問題。

  警方管理駕駛員,也在事實上和駕校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因為“馬路殺手”駕駛員而把目光盯向駕校的時候,警方不應忘了審視一下自身的問題。起碼來説,吳忠市警方“不管我錯還是你錯,責任都由你來負”的作風,讓人很容易聯想到某些地方警方和駕校存在著某種説不清道不明的畸形關係——有利益時,雙方你好我好大家好;有問題時,駕校必須出來背一揹黑鍋,而且不準叫屈,因為駕校一般也不會被弄到辦不下去的地步,除非這所駕校實在“太不識相”。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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