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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員工辭職公司私扣證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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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高岳

  上世紀90年代,王某等9人通過應聘陸續進入了當地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大力鼓勵員工進行進修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根據公司規定,只要員工參加相關職業技能的學習和考試,公司就給予其一定的脫産學習培訓時間,且該時間內視同上班,員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資、獎金待遇。在公司裏呆了近十年,勤奮好學的王某等人通過努力先後參加了工程師職稱、建造師職稱等各類考試,並順利取得了相應證書。按照公司規定,他們把考取的證書原件都統一交給了公司保管。

  2011年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種原因想要離開公司,並要求拿回自己的職稱證書。不過,公司拒絕了。為此,王某等人申請了仲裁。一個月後,江蘇省宜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令,工程公司須返還王某等9人各類證書原件。公司對該裁定不服,起訴至宜興法院。

  庭審期間,王某等9人稱,這些資格證書是自己刻苦學習,最終通過考試得來的,上面明確寫有自己的名字,他們理所當然擁有證書的合法所有權。對此,工程公司則認為,王某等9名員工是脫産參加學習培訓,其間公司不但給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與工作時一樣的工資、獎金等待遇,從實質上來説公司在這段時間內是受損的。因此,如果員工在合同期內出於自身原因離開公司的,應對公司對其學習培訓的付出及公司因其離開公司造成的人才失衡進行賠償。同時,公司方表示,根據公司在職工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一項規定,員工離開公司3年後,公司就會返還該員工的相關證書,這項規定王某等9人在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時都明確表示同意遵守,因此公司不是不肯歸還,而是時候未到。

  近日,宜興法院審結了這九起因單位扣留資格證書而引發的系列糾紛案件,判決公司立即將扣留的證書返還原告。

  ■法官説法

  不得扣押勞動者任何證件

  宜興法院法官吳洲平庭後表示,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通過詳細調查和認真審理,法院認為,雖然工程公司對離職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的返還作出了具體時間的管理規定,且取得了員工的同意,但該規定已明確違反了國家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法律原則應屬無效。

  “法律是廣大勞動者最堅強的保護者。”吳洲平法官表示,每一個勞動者都應該認識到自我維權的重要性,在遭遇不公正對待時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許樂群 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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