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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則沒標準積分兌換遭遇尷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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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從武王娜

  逢年過節,各商家進行的商品促銷活動中,“積分兌換”佔據一席之地。然而,不少市民卻抱怨,“積分兌換”看上去很美,其實並不能帶來多少實惠。近日,記者調查了新疆首府烏魯木齊市部分商家後發現,“積分兌換”的促銷活動確實讓消費者遭遇尷尬。

  2月12日,家住烏市幸福路某小區的陳女士講述了她的經歷。陳女士身患風濕性關節炎,需要常年吃藥,便在某藥店辦了一張會員卡。該藥店的工作人員稱,購藥存積分,年底可憑積分換取禮品。由於疏忽,陳女士到今年2月才到藥店兌換積分,卻被告知其會員卡已經過期,需更換新卡才能繼續使用,舊卡中的積分也已自動歸零。“積攢了1年的積分都沒了。”陳女士憤憤不平地説,會員卡上沒有“積分歸零”的提示,辦卡時藥店也沒有提醒她這一規則。

  烏市市民夏敏告訴記者,不久前她在解放北路某商場購買了一枚黃金戒指時發現,黃金飾品的積分標準是每消費10元才能積1分,而日用百貨每消費1元就可積1分。“同家商場、不同商品的積分標準為什麼不一樣?”夏敏很疑惑。

  2月13日,記者致電新疆自治區工商局12315投訴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商家的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消費者通過積分兌換得到的商品,商家應對其承擔“三包”義務。如果商家拒絕履行該義務,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投訴。

  對於商家在固定期限將積分清零這一行為,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康明遠認為,積分的所有權歸消費者所有,商家無權處理。有些商家在積分歸零前,通過店堂告示、短信、電話等方式提醒了消費者,雖無不合理之處,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來看,這一行為仍值得商榷。此外,康明遠認為,如果商場的積分兌換規則中,沒有註明積分的使用範圍,消費者就可以視為全商場通用。

  針對商家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等類似條款,新疆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新勝認為,這是商場維護自身利益的單方條款,應視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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