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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民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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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第二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原足協副主席楊一民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原足協裁判委員會主任張建強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王珀等37人被判8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分別被判60萬元和200萬元罰金。

  鐵嶺中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楊一民、張建強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的職務便利,為足球教練員、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4萬餘元、273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鐵嶺中院對主要涉案人的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5萬元。

  被告人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王珀(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被告人杜允琪(前青島海利豐俱樂部董事長)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王鑫(原遼寧廣原俱樂部教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30萬元。

  被告人李志民(原陜西國力俱樂部原董事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5萬元。

  被告人范廣鳴(原中國足協官員)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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