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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滿足業主需要 開發商售配套車庫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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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問:2011年底,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時承諾,小區配建地下車庫供業主停車,但我入住以後才知道,開發商已經將車庫賣給了附近的一家公司。請問開發商出賣地下車庫的做法是否合理?

  雄志律師事務所關長軍答: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而本案中該地下車位已經算入業主的公攤面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開發商的行為違反了物權法規定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條款,侵犯了業主的所有權。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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