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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小”評析小事 考量大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1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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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亮有話説】

  個人信息“示眾”

  只能作為例外

  以“示眾”的方式對公眾進行法治教育,可謂源遠流長,而且往往能得到圍觀者的喝彩。儘管誰都知道,“示眾”既不能遏制違法,也無助於凈化公眾的道德感。

  日前,濟南警方為了給酒駕者更大的威懾,開始定期在媒體上公佈酒駕者的姓名、車牌號。當地警方認為這並不算侵犯個人隱私,還把它歸到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範疇。

  雖然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還不夠細緻,但顯然並非任何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個人信息就算是可以公開的信息。當事人違法,也不是把這些個人信息拿出來“示眾”的理由。

  儘管車牌號在大街上人人都能看到,似乎並不屬於個人隱私,但每一輛車和車主的對應關係,卻構成了個人隱私。僅僅因為當事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就把這層關係公之於眾,且不説是否侵犯隱私,這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安全隱患,不可不察。

  而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有兩種方式,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公民依法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在公共媒體上主動公開的信息限于公共信息,而不得隨意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非權利人同意,或者説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也就是説,個人信息的“示眾”只能作為例外原則,而且要證明其必要性。不公開酒駕者的個人信息,是否一定會影響公共利益?恐怕很難下這個簡單結論。

  如果説醉駕入刑還不能有效遏制酒駕現象,可以考慮加大處罰力度,甚至引入終身禁駕的處罰。而類似“示眾”這樣的威懾手段,涉及公民個人權利的讓渡,必須經過公眾討論凝聚社會共識,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才可以採用,而不能由某一個地方或部門單方面認定或實施,否則會導致法律的不一致。

  天亮

  【新聞回放】

  濟南交警曝光酒駕者

  稱屬政府信息公開

  山東省濟南市警方定期在媒體上實名曝光酒駕者,有人叫好,也有人質疑此舉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濟南市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15日做出回應:曝光酒駕者屬於政府信息公開,並不侵犯隱私權。

  2月9日,濟南交警支隊首次實名曝光今年1月查處的260名酒駕違法犯罪嫌疑人。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表示,今後將在媒體上定期對酒駕違法犯罪進行實名曝光。特別是要對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職人員,堅持依法查處、堅決曝光。

  不少首批被曝光的酒駕者認為,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姓名、車牌號公之於眾,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

  “車牌號公眾在街上都能看到,不屬於隱私權範圍。”曹鳳陽説,對酒駕者的處罰決定一旦形成,就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可以公開”的事項。“而且我們會注意把握好尺度,並未公佈如住址、電話等其他無關的信息。”

  (據《法制日報》2月16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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