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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校車案被告人賠償41萬元後獲刑1年6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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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幼童家長(右一、右二)痛不欲生。左一為博愛雙語幼兒園負責跟校車的王長文。(2011年8月29日攝)新華社記者 侯建森 攝

  新華網三亞2月18日專電(記者王存福)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對幼兒校車內窒息身亡案作出判決,三亞市某幼兒園工作人員王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41萬元後獲刑1年6個月。

  2011年8月29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和司機趙某開著幼兒園的校車到被害人梁某家中接梁某到幼兒園上課。由於被告人王某疏忽大意,下車時未清點人數而將梁某遺忘在門窗緊閉的校車內,直至當天16時15分才發現梁某已因缺氧窒息死亡。

  鋻於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其家屬在案發後主動向被害人家屬代為賠償了41萬元,並取得對方諒解,結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業內人士表示,該案暴露了該幼兒園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有些家長通常在孩子因故不去幼兒園時不會主動告知老師,如果孩子連續兩天不來上課時老師或園長才會聯絡家長。審判人員提醒,希望該案能給幼兒園、學校和家長們起到警示作用,各方都要加強管理,多一份責任心,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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