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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形象代言人"做幌電話詐騙14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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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18日消息:據《上海青年報》報道,昨日下午,松江法院對涉及11名被告人的團夥電信詐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詐騙罪判處朱某某、劉某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6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劉某某夥同被告人劉某、左某某在松江區泗涇鎮經營一家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以邀請被害人作為産品形象代言人收取費用的方法實施電信詐騙。期間,被告人劉某、左某某也參與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左某、馬某、何某某等人先後受雇于被告人朱某某、劉某某,採用向客戶撥打電話,以邀請對方作為産品形象代言人需支付保證金、個人所得稅、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朱某某、劉某某、劉某、左某某在實施詐騙期間騙取的保證金及用於實施詐騙的專門賬戶收入共計人民幣140余萬元。

  松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11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劉某某、劉某、左某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左某、馬某、何某某、彭某某、許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屬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馬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詐騙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劉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劉某、左某某、左某、馬某等9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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