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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了醫療費,醫院為何仍成被告(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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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 豪 繪

  〔案情〕2011年5月,年過花甲的姚先生經診斷患有肺結核,到某醫院接受HRZE抗癆治療,並定期進行復檢。6月10日,他到醫院檢查時,醫生根據其在檢測項目中出現的繼發性尿酸過高現象,配給他別嘌醇。但未料姚某對別嘌醇過敏,服後出現藥物性肝、腎功能衰竭最終死亡。

  寧波市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認為,姚某之死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負次要責任。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姚某家人與醫院達成協定,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餘元。協議達成後,醫院即支付了賠償款。

  事後,姚某家屬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並致死亡,侵權責任人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但在處理這起事故時,未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項目內,而醫療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實質上是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侵權。姚某家人以此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死亡賠償金。

  〔爭議〕對這起因患者誤服藥物身亡引發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對雙方進行調解並達成協定,根據有關規定,這樣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現在死者家屬再提出要求醫院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訴請,是否具有法律根據並獲得法院的支持?

  〔説法〕慈溪法院經過審理,于近日作出判決,醫院應支付姚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同時,確認雙方原先達成的協議有效。法院為何這樣判決?以下為法院的詳細解釋:

  首先,姚某家屬基於姚某與醫院之間存在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提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姚某家屬認為,醫院應當對該起醫療事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這起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鑒定確認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因此,醫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

  另外,法院認為,姚某家屬與醫院達成的調解協議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應予以維持,不影響法院對該案的最終判決。

  (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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