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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紅決策機制 推進上市公司分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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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些觀點認為,為促進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以回報投資者,應制定適用於全體上市公司的強制性分紅制度。這一提議在低迷市況下獲得了一定支持,但對於強制性分紅制度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卻少有系統性研究和有力佐證。

  筆者通過分析A股市場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狀況,結合理論界研究成果和國外經驗,認為當前提高投資者回報的最佳措施,應是完善現有的投資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促使上市公司更好地處理投資者關係,形成兼顧控股股東利益與少數股東利益,兼顧當期回報與長遠回報的分紅決策機制。

  強制分紅制度效果有限

  2000年以來,隨著我國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盈利能力不斷增強,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數量持續增加,分紅金額基本保持同步增長。當年實行現金分紅的公司從2000年的648家增加到2010年的1258家,分紅額度從310億元增加到近5000億元。從相對水平來看,各年度進行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比例基本保持在45%-65%的水平,平均達到55%。如果僅考察當年盈利的上市公司,該比例還可以更高一些(62%)。這一指標已接近2000年以後歐美發達市場的水平。不過上市公司總體股利支付率存在下降趨勢,2010年該指標為30.2%,已經接近少數國家的強制分紅下限。一些人士正是針對這一現象,提出我國也應對上市公司實行強制性分紅制度。

  目前少數國家正在實施的強制分紅制度,一般是對股利支付率(即現金分紅佔當年企業凈利潤的比例)下限的強制性規定。實行強制分紅制度的主要是巴西、智利、哥倫比亞等南美國家。

  其中巴西的強制性分紅制度比較典型。1976年,針對當時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逃避分紅現象,巴西議會制定了強制性分紅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其公司章程中承諾每年最低分紅額度不低於當年凈利潤的25%。這一政策實施效果明顯,實行現金分紅的公司迅速增加。然而由於涉嫌侵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産處置權,該法令受到某些質疑。2001年,鋻於上市公司分紅狀況已有根本好轉,巴西議會放鬆了強制性分紅要求。新法令允許上市公司當年分紅額低於凈利潤的25%,但條件是全部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同意降低分紅標準,並且上市公司承諾回購全部無投票權的股份。儘管如此,2007年313家巴西非金融上市公司中,仍有276家公司承諾支付不低於25%的現金股利。

  需要注意的是,大量巴西上市公司通過計提準備金的方式降低公司當年利潤,從而減少現金分紅總額。2005年以來,平均70%的巴西上市公司計提準備金,而現金分紅低於法定標準的公司也從94家增加到2009年的202家。

  我國證券監管部門自2001年起對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提出要求,並於2004年、2006年、2008年先後三次修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分紅記錄要求,最終明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應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儘管將現金分紅同再融資相聯絡的做法引發了一些爭議,但2004年以後,進行派現的上市公司數量出現明顯的增長趨勢。該現象的原因很複雜,筆者認為,由於該規定僅對擬融資上市公司有最低分紅要求,屬於“半強制分紅”,因此對新上市公司和其他短期內沒有再融資要求的上市公司約束性偏弱。2008年-2010年,七成上市公司實施了現金分紅,但三年股利支付率低於監管機構要求的30%的水平。

熱詞:

  • 上市公司
  • 決策機制
  • 分紅派息
  • 現金分紅
  • 再融資
  • 2008年
  • 股利支付率
  • 2010年
  • 計提
  •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