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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原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張國華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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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16日上午9時,臉色黝黑的張國華緩緩步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張國華,甘肅會寧人,歷任白銀市靖遠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天水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副廳級)。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受賄罪經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公訴機關查明,張國華涉嫌受賄犯罪事實32項;經審查,張國華及其妻現有房産16套,銀行存款140余萬元、股票賬戶資金400余萬元等,共計2000余萬元。其中,900余萬元資産張國華無法説明其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張國華在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00余萬元,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且其財産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900余萬元無法説明來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在法庭供述階段,張國華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他提出:一部分收受財物不屬於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還有一部分屬於人情往來,不應以受賄定罪。進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事實陳述時,張國華表示,起訴書中涉及的財産數目和自己計算的有近400萬元的出入。他表示,炒股賬號上的錢數有出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項中,應該減去他為父親辦的生日、葬禮和祭日共計收受的374萬元;實物折價應該以當時市價計算。

  當天的庭審從早晨持續到下午,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記者白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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