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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損愛車,燃放人不明怎樣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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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郭琳、肖婷來信反映:

  郭琳在上月25日下午赴宴回家途中,路遇7人同時在道旁燃放煙花,其中一顆煙花正好在車門邊爆炸,致使車門上的擋風玻璃被炸碎。但7人均不承認煙花是自己所放。

  肖婷稱,雖然她家所在小區有嚴禁燃放煙花的規定,但上月27日,她準備外出時卻發現愛車已被前晚燃放的煙花炸裂了後擋風玻璃,且根本無法查清煙花是誰燃放的。

  兩位讀者均詢問:車輛受損該如何索賠?

  現就兩位讀者的提問答覆如下:

  針對兩種不同情形,車主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索賠:

  首先,在燃放人不清的情況下,車主郭琳可要求全體燃放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即針對上述所列舉的燃放人不清的案例中,雖然7人均不承認炸碎車門擋風玻璃是自己所燃放的煙花,但郭琳有權要求7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即如果車主因此類情況受到人身傷害,也可要求眾人連帶賠償。

  其次,在燃放人不明的情況下,車主肖婷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即在上述燃放人不明之類的案例中,如果小區已明令禁止燃放煙花,而物業卻未能盡到相應職責,甚至不能確定燃放人,自然必須擔責。

  第三,兩位車主均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如果因燃放煙花導致愛車被損已納入保險合同的賠償範圍,那麼,無論燃放人是否明確,車主都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但在保險公司理賠前,車主不得放棄對燃放者的請求賠償權利,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同時,《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在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後,其有權向燃放人追償,車主因而失去了對燃放人的索賠權。

  (顏梅生)

熱詞:

  • 共同過失
  • 燃放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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