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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師打傷?還是騎車摔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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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郭彪)深圳福田區麗都學校初二學生小剛(化名)因身體不適沒去上德育課,課間被老師叫到辦公室。期間他和兩名老師發生言語和身體衝突,導致其後背多處軟組織損傷和腰椎L3橫突骨折,最終受傷住院。事發後,小剛的父親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5萬餘元。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已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學校應賠償小剛2.7萬餘元。

  校方稱學生身體損傷為騎單車摔傷

  據小剛訴稱,2009年12月25日下午2時許,他因身體不適沒有參加其所就讀學校福田區麗都學校的德育課。在課間時間,他被學校的老師叫去辦公室,後來兩名老師對其進行了毆打體罰,導致其後背多處軟組織損傷和腰椎L3橫突骨折。

  事發後,小剛的父親報了警。小剛從2009年12月29日到2010年7月9日,在多家醫院進行了住院治療。小剛父親於是將法院訴至法庭,索賠各種費用共計5萬餘元。

  對此,麗都學校辯稱,其所聘用的教師並沒有侵害小剛的身體和精神,校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剛説受到了老師的毆打,但身體上沒有任何因毆打導致的損傷。小剛的傷害是其在事發後騎自行車摔傷所致,並非毆打引起。此外,小剛所稱的傷害也不屬實,據診斷其並無“腰椎L3橫突骨折”,只是軟組織損傷,無需住院治療。

  學校擔責九成並再支付學生2.7萬餘元

  該案在福田法院一審時,法庭向警方調取小剛事發當天報警後所作的筆錄,在場證人證明當時學生和老師之間確實發生了言語和身體衝突。經深圳市物證檢驗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認定小剛所受傷為輕微傷。法院認為,事發經過已由派出所調查,且調查時間發生在當天,其可信程度較高。學校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小剛作為學生,應對老師尊敬、尊重,但其與老師爭執乃至打架,自身也存在過錯,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麗都學校應賠償小剛2.2萬餘元,駁回小剛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小剛和麗都學校都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剛不服學校課程安排和對老師拳腳相向的事實屬實,其本人對事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其事發時年僅15周歲,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正處於受教育的階段,故一審酌情判決其承擔10%的責任,無不妥之處。

  鋻於校方作為教育機構,承擔教書育人的職責和使命,小剛作為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言行有不妥之處,也應當積極教育、正確引導,但小剛被叫到老師辦公室後,雙方竟然在辦公室內發生爭執衝突,麗都學校老師的行為不僅有悖師德,亦違反了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故學校應當對小剛所受傷害承擔主要責任。於是,該院二審認定小剛因本案事故産生的損失金額共計6.6萬餘元,遂作出終審判決:除去已支付部分,麗都學校還應支付小剛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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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
  • 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