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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稅控系統費用可抵減增值稅稅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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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昌訊 袁大建、記者黃培紅報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之後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的,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16日,記者從省國稅局獲悉,抵減的費用包括專用設備費1416元和技術維護費407元,將使我省企業每年節省經營成本約3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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