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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資金可否設立專項基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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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曉蕾

  銀河證券首席總裁顧問

  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按照既定發展計劃達到預期效果,有了新一輪發展規劃,符合再融資條件,可據新發展規劃的需求劃撥超募資金。

  當前探討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除了在新股定價方面的巨大問題外,還有一些制度需要配套。筆者認為,至少有六個方面需要制度上的進一步完善。

  首先,超額資金募集的管理。因為不合理的高定價,創業板公司屢屢出現超額募集。據統計,創業板迄今共上市287家,首發預計募集金額為692億元,超募285家,超募規模高達1156億元。如此巨大的超募規模,如果不對超額部分實行必要的管理,就等於“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被合法化。

  不論是從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超額募集資金都應被合理合法地管理。辦法其實很簡單,設立一個基金將超募資金放入其中,由中立組織分賬戶管理。最簡單的管理是銀行定期存款。

  其次,管理層的辭職套現。據媒體報道,目前至少已有94家公司的105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用辭職的方式解除三年不能出售股份的規定,以謀套現。

  其三,上市公司上市後業績變臉。創業板公司和中小板近期上市較多,業績變臉的問題就更加突出。針對這樣的問題,解決之道是嚴格實行退市制度。近期新出臺的退市規則給了退市緩衝期,希望能消除股票持有人的阻力。而衝破地方政府和相關利益群體的阻力,是退市制度能否被真正實施的關鍵。

  其四,規範仲介公司的行為,重罰上市過程中的信息造假。讓凡是有造假記錄的仲介公司和參與造假的個人,五年內不能參與任何仲介的業務,且終身記錄在案等等規則,都須納入發行上市制度的建設之中。

  最後,把握上市公司的門檻,設置合適的標準和條件,讓跨過這個門檻的大多數公司至少是具有潛力的公司,而不是一上市就幾乎變成ST或者就要資産重組的公司。另外,投資者用腳投票權利意識的加強也非常重要。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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