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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的權利保護要謹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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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力

  這裡不想就案件的審理結果進行任何形式的預測,只想對“局長訴訪民”事件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想法。在我看來,“局長訴訪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標誌了權力行使的謹慎,是值得支持和肯定的做法。但喜中有憂,能否認定以及如何認定訪民誹謗或成法院面臨的難題。

  首先,作為既擁有行政執法權又擁有部分刑事司法權的縣公安局長,面對訪民在網上持續發帖控訴自己存在眾多違法行為的狀況,雖然認為訪民行為對自己及所在的公安機關已經構成誹謗,嚴重損害個人名譽和機關形象,卻沒有最大化地動用手中的司法權,影響並促使相關司法機關“變自訴為公訴”,抓人關押,逮捕公訴,判刑入獄,而是直接出面以自訴人的身份向當地法院控告訪民的誹謗行為,守住了法律底線(因為我國刑法規定誹謗罪一般情況下為自訴刑事案件,轉為公訴有著嚴格條件限制),體現了公安局長對權力和法律的敬畏。與之前在多地發生的濫用公訴權案件相比是一大進步,其做法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也是值得公眾欣慰的。

  然而,在這一事件中,有些現象和做法也令人擔憂。一是公安局長與訪民之間的地位權勢懸殊問題,在事件發展過程中訪民是否受到不公正待遇,局長及相關民警是否有濫用權力之嫌,都值得我們關注。從報道的情況看,這位縣公安局長在起訴到法院之前,可以説已經動用了手中的權力,比如,以網上誹謗為由對相關當事人給予了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管理處罰。從利害關係回避的法律理論衡量,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執法的公正性值得質疑。

  二是訪民的網絡發帖行為到底是“控告、檢舉”,還是“誣衊、誹謗”,似乎應有第三方的界定。畢竟發帖人均為公安局長的執法對象,甚至客觀上也存在錯案在先的情況,執法對象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控告檢舉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與誹謗挂鉤,恐怕在本案中尚缺一個紀檢監察部門的結論,否則法院也會十分為難。如果相關部門已有明確結論,訪民仍繼續網上發帖肆意誣衊則可能涉嫌誹謗。

  三是縣公安局長在所在縣法院起訴普通民眾,法院能否完全中立也讓公眾擔憂。

  綜合看來,“局長訴訪民”完全不同於普通公民之間的刑事自訴案件,它除了涉及官員權力行使及“權勢磁場”外,還涉及公民對官員職務行為的監督權以及言論自由權,我們必須小心翼翼地尋找兩者之間的法律界限,一不小心就會傷及公民權利,助長公權力膨脹。這也恰恰是這一事件值得高度關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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