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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償歸還傷害道德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原網-鄭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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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廣東擬出臺規定,拾金不昧者可獲得相當於失物價值10%的獎勵。消息傳出,有人形容為“道德淪陷”:拾金不昧是道德目標,道德問題,怎麼能用物質獎勵手段來解決呢?

  這個詰問有理嗎?在筆者看來,這個道理講不通。

  先別忙著把“拾金不昧”定位在道德上。拾金昧不昧,其實質是丟失財物的所有權問題。現代社會區別於傳統社會的地方,就是在進行道德拷問之前,先應當進行權利辨析。你的東西丟了,別人撿到了,東西到底該是誰的?請看《物權法》。法律説:東西丟了,物權並沒有一塊丟,應該歸還失主;但撿者在保管、搜尋失主上也花費了心血,失主也應該對人家的付出進行彌補。“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廣東新規,不過是從“必要費用”上升到“10%的獎勵”,只是量的區別,法的精神相通。“道德問題物質解決”的説法,本身是個偽命題。

  即便放在道德領域,我們需要明白:公共道德建設和個人道德修養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説,道德用來自律的時候,不嫌其高。人家自願高標準、嚴要求,按最苛刻的標準對待自己,撿到東西連找失主數天,天涯海角歸還,然後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這當然應該讚揚;然而,道德用來約束社會的時候,並非越高越好。你不能要求每人都非得那樣。

  公共道德,應該分出層次:最低的底線,萬不可突破;最高的標準,應該弘揚、呼籲,讓大家努力追求。做到當然應當褒獎,但“取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大多數,也應該接受。陳義過高,實際上是一種道德大躍進,違背了客觀實際,非但做不到,還變相抬高了做好事的門檻兒,且容易滋生偽善。獎勵10%跟不計付出全額奉還相比較,是不夠純粹,但卻更適合一般群眾。從後果上看,有激勵效果;從實體上看,取亦不傷廉,怎麼不好呢?此外,自我道德律令定得高的人,這獎勵是可以放棄的,這又有何傷呢?

  人心如流水,制度似河床。河床的走勢,往往能引導流水的走向,是之謂“路徑依賴”。讓做善事者精神上、物質上都受到鼓勵,我們離“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願景會更遠還是更近呢?諸君齊思之! 智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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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德淪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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