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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之妻告現代音樂學院院長偽造簽字轉股權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2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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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6日訊 宋女士稱其與前夫享有北京歌德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40%的股份,在其前夫去世後被現代音樂學院院長李某偽造簽字將股權轉讓,故將其告上通州法院,要求撤銷。

  北京歌德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歌德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區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資金為50萬元,股東為3個自然人:張德華(40%的股份),被告李罡(40%的股份),孫健(20%的股份)。張德華與原告宋女士原係夫妻,于1998年12月2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這與歌德公司工商登記手續完成為同一天,而在此之前的1998年12月17日張德華、被告等3股東就已向歌德公司注入了投資款,其中張德華支付了20萬元,該投資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産,因此産生的歌德公司股權應為夫妻共同財産。但因為公司登記手續正在同一天辦理完畢,故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未對該股權進行分割。離婚後雙方也未分割該股權,該股權一直為雙方共有。

  2005年張德華去世,當時其擁有歌德公司40%的股權(係其與原告共有)。被告一直意圖將該股權據為己有。其在2005年偽造了一份2004年的股權轉讓協議,內容是張德華將全部股權轉讓給被告,通州區工商局依此登記變更,將張德華40%的股權轉至被告名下。後經司法鑒定證實:該股權轉讓協議上張德華的簽字係偽造,2008年7月份,通州區工商局據此撤銷了股權變更登記,40%的股權又轉回至張德華名下。後原告得知,被告在2009年又向通州區工商局提交了本案訴爭的2001年3月1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內容是張德華將歌德公司40%的股權轉讓給被告。通州區工商局據此將張德華名下的歌德公司40%股權轉給被告。

  原告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應屬無效,因為該協議是張德華在未取得原告(股權共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原告對此轉讓行為毫不知情,更不會認可,故該轉讓合同無效。

  供稿:通州法院民四庭何楊彪

熱詞:

  • 張德華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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