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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保護性拆除”考驗法律尊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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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可移動文物在“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旗號下被夷為平地之後,卻不能依法問責,將會産生極其惡劣的示範效應。

  近日,有網友發現重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重慶行營”被拆,而當地文物部門聲稱這是“保護性拆除”。(2月14日新華網)

  “重慶行營”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筆者查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網站,該局對“重慶行營”做出同意“遷建保護”的批復。看來,“保護性拆除”似乎是所謂“遷建保護”的一個步驟。但《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那麼,當地“遷建”是否獲得國家文物局的遷移許可?

  公眾對“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憂慮具有相當的普遍意義。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許多歷史遺跡、名人故居最終得以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是許多市民、志願者、專家、媒體奔走呼號的珍貴成果。但如果這些文物在“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旗號下被夷為平地之後,卻不能依法問責,將會産生極其惡劣的全國性示範效應。

  遏制“保護性拆除”之風,需要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共同介入。對於觸犯《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情形,應由文物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但對不顧政府三令五申繼續拆毀文物的嚴重情形,公安機關則應根據《刑法》“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很有必要充分介入,予以立案追訴。

  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文保立法進程不斷加速,但如果對“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旗號下的典型破壞不能真正依法懲處,將會釋放出一個危險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信號。此前的諸多實例,提醒著此類事件已有蔓延之勢,當用力制止之。

  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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