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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告單位也是一種行政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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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燁泉

  濟南交警的“新政”是從2月9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政”加重了對酒駕違法行為的處罰,比如抄告單位、強制刑拘、實名曝光等。這中間有一部分是針對同飲者的,根據新聞報道中濟南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的説法,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的人員,一律要到公安機關依法接受詢問,並通過技術設備的甄別,來確認其是否也存在酒駕的行為。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

  這裡且不論交警對酒駕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否完全合適,問題比較突出的是交警部門如何追究同飲者的責任。如報道所説,對同飲者有兩部分的處理:第一部分是要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以確認其是否也存在酒駕。這一點可以看成是“協助調查”,法律規定了公民有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的義務,應該沒有大的問題。關鍵是第二部分,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有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沒有酒駕行為已經證明了當事人沒有違法,所以也就不應該承擔違法責任,但對他的處罰卻是抄告單位、加強教育。

  事實上,抄告單位、加強教育並不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只是簡單地批評教育,而是行政處罰中申誡罰的一種。行政處罰包括人身罰(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罰(剝奪違法者特定的行為能力)、財産罰(罰款)和申誡罰。申誡罰的一種是由行政主體進行告誡和譴責,另一種就是通報批評。所以,抄告單位確實是一種行政處罰的方式,那麼既然是行政處罰其前提就必須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沒有盡到勸説酒駕者的義務是行為人的不對,但畢竟行為人沒有違法,所以就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明確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因此,任何一種行政處罰都必須要依法進行。

  當然,從另一個方面講,面對我國當前嚴峻的酒駕形勢,出重拳打擊違法行為是社會的共識,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大背景。同時這中間也有很多人提出要加重同飲者,特別是勸酒者的法律責任,但這一點並沒有達成共識,也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其原因還是在於雖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是一個法治社會公民應有的品行,但它畢竟是道德範疇的東西。法律應該起到弘揚社會正氣,引導良好道德風尚的作用。如果法律過多地介入道德,不但會與基本法學理論相悖,更重要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左右為難、進退失據的狀況,其結果可能與我們追求的目標南轅北轍。所以在法律試圖強化道德和責任時,還是應當保持必要的謙抑。再回到濟南交警對同飲者的追責上來説,雖説抄告單位,批評教育,可能對當事人的影響並不大,但是畢竟涉及到當事人的榮譽,交警可以勸誡當事人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但不宜輕動行政處罰。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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