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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消滅”見義勇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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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武漢晚報》報道,江西貴溪青年潘輝強勇鬥持刀歹徒身負重傷後,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遭到拒絕。對解釋有二:當地副鎮長説潘輝強有前科,曾坐了9個月的牢,可以開大會表揚並報銷醫藥費,但申報榮譽稱號比較為難;貴溪政法委副書記李卉則表示,沒評上不是因為有案底,而是因為名額有限,有更加“突出、典型”的見義勇為者被評上了。

  見義勇為的行為事跡受到認可,卻不能得到公開的榮譽。也就是説,此“見義勇為”非彼“見義勇為”。前一個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幫了忙、救了人、受了傷;後一個見義勇為存在於政治話語裏,往往會有獎金、證書和領導接見的待遇。如此説來,一個人若做了什麼見義勇為的事,總難免留下一些委屈與遺憾。唯有獲得了官方榮譽稱號,才好一抒胸臆,甚至事跡可以得到散佈流傳。這不禁讓我想起了靠登三輪車資助數百名貧困學生的白芳禮老人:他感動了很多中國人,卻沒法感動電視評選節目。幸好,公道尚在人心。

  一個有案底的人去抵擋劫匪,救下受威脅的鄰居,有人稱其為“污點英雄”。然而,潘輝強已為他之前的魯莽行為付出代價,既是英雄,就不必強調污點。誰能一輩子不犯錯呢?授予見義勇為的稱號其實只關乎單獨事件的事實如何,完全用不著追溯以往,否則與歧視何異?又怎麼鼓勵知錯能改,浪子回頭?

  我想政法委副書記也考慮到這一層,情理上説不通,於是談到程序問題。好事的記者一調查,2011年貴溪市評選上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只有兩人,其中一人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2010年。究其根源,是經費緊張。獎勵的錢全部從見義勇為基金存款(存款有五六十萬)的利息裏支付,標準為犧牲人員兩千,致殘人員八百。我在想這筆鉅款,肯定是一次性發到手裏吧。

  我要是貴溪人,再碰到可以出手見義勇為的狀況,非得先好好想一想才行。首先,我的檔案是不是乾淨的,有沒有什麼不良記錄?接著,我還得想想自己有無其他感人事跡,就算曾給老人讓個座也好。第三,我得評估一下見義勇為的風險,萬一受了傷,去哪家醫院治療會便宜點呢?當然等我回過神來,應該已經不需要見義勇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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