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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冒領他人保險金為何無人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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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叫龍春海,邵陽人,女兒叫龍明輝。2008年,我女兒受聘到衡陽南嶽友邦旅行社工作,旅行社為她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09年9月,龍明輝因公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依照相關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南嶽分公司應賠付龍明輝2.5萬元傷害保險金。而在理賠過程中,南嶽友邦旅行社代表人曠桂香,用龍明輝身份證複印件在龍明輝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農業銀行以龍明輝的名義設立了賬戶,騙取了受害人龍明輝意外傷害保險金2.5萬元。我覺得曠桂香的行為已涉嫌詐騙保險金犯罪,但南嶽公安分局卻説不能立案。 龍春海

  調查附記: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衡陽南嶽友邦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曠桂香。她説龍明輝確實曾是她公司的員工,當時因為搭乘同事摩托車從摩托車上摔下來受傷,旅行社墊付了3萬多元的醫藥費。後來龍明輝為此事與旅行社打了官司,法院只判旅行社賠付龍明輝2萬多元。所以,龍明輝還應該退還旅行社1萬多元。當時旅行社是用龍明輝的工資卡去取了這筆保險費,只等龍明輝來了結此事,多餘的錢會一分不少都退給她。但現在龍明輝還要繼續打官司,不知道下一步法院會如何判。旅行社只好把這筆錢先放在公司,等官司打完。曠桂香稱旅行社不會多要一分錢,多餘的錢會按法院判決如數退給龍明輝。

  曠桂香這種做法對嗎?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的蔡衛華律師認為,南嶽友邦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曠桂香,作為投保單位在沒有通知受益人龍明輝的情況下,以其身份證資料去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該律師認為,保險公司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也不應給付保險金。曠桂香的行為雖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但也沒有達到構成《刑法》規定的保險詐騙犯罪的程度。《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犯罪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而本糾紛中,曠桂香並沒有虛構事實、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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