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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攀岩受傷生態果園擔責兩成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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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波 通訊員洪宗健、李濤)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公司組織下在某生態果園進行拓展訓練,在攀岩過程中不慎跌落受傷。傷者訴狀將公司和生態果園告上法院,索賠五萬餘元醫療費用。昨日,三水法院白坭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生態果園賠償20%的醫療費,王先生自行承擔80%的責任。

  今年2月,原告王先生參加被告某公司組織的活動,到被告某生態果園處進行“拓展訓練”。而後,王先生在進行攀岩時不慎從高處跌落受傷。事故發生後,王先生被送往醫院救治,共支出醫療費52138.4元。傷勢稍有好轉,王先生便委託律師將某公司、某生態果園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

  王先生認為該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並未明確告知其不得參加“攀岩項目”,對其所受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生態果園作為拓展基地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更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禁止參團成員自行攀岩,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生態果園擔責20%

  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該公司是不是本次拓展活動的組織者、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生態果園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兩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並非本次拓展活動的組織者,因此無需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生態果園雖然在事故現場岩墻面張貼了“禁止攀爬,後果自負”的警示語,但該岩墻周圍未設置防護欄,對於進入生態果園的遊客來説都很容易到達該攀岩區域。

  此外,生態果園岩墻高約十米,岩墻的墻面上有大量可攀爬的石塊,地面是水泥地,可見該攀岩項目具有一定危險性,生態果園不進行適當的圍蔽及公示攀岩的使用説明,確實存在未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但由於本次事故主要還是由原告自己的個人行為造成,原告對本次事故存在較大的過錯,故應承擔8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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