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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主狀告天涯論壇被駁回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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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淘寶店舖的店主阿俊無意中發現天涯論壇上有網友發帖,稱該店存在售假等行為,帖子引起了大量網友的評論回復。為此,阿俊以店舖名譽權受損為由將天涯論壇告上法庭。近日,黃浦區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阿俊的起訴。

  【案件回放】

  阿俊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一家網絡店舖銷售服飾鞋包,經過幾年發展,該店舖已成為淘寶網的金色皇冠賣家。2009年5月起,阿俊陸續發現有網民在“天涯社區”論壇和博客上發佈題為“淘寶五皇冠大店檢舉材料”等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畫,宣稱阿俊的網店涉嫌造假販假、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借機誹謗和詆毀,引起眾多網友關注。為此,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論壇投訴,並在20011年6月和8月兩次致函天涯論壇,要求其接函後立即刪除全部侵權文章及帖子,但天涯卻遲遲未採取措施。

  阿俊認為,網店屬於個體工商戶性質,其作為店主有權主張網店的權利。天涯論壇在收到投訴後未及時刪除帖子中對店舖侮辱誹謗的內容,損害了店舖的名譽權。於是,阿俊向法院起訴要求天涯論壇刪除涉案圖片、文章和照片、在網站首頁上刊登道歉聲明,並支付店舖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阿俊並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遂駁回了起訴。

  【以案説法】

  網店並非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不享有名譽權。阿俊的網店是基於銷售商品目的、經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認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設立的店舖。目前對於該類網店,我國法律尚未賦予其民事主體地位。阿俊的網店也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範疇,阿俊無權以店主身份提起訴訟。因此,阿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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