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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不要忽略6個饅頭背後的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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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1名男子買了6個饅頭後,到通訊服務營業廳辦業務,其間他發現饅頭丟了,便找工作人員索要。工作人員稱沒看到他的饅頭。隨後,該名男子報警投訴營業廳,警察趕到了解情況後批評其自己沒保管好,還胡攪蠻纏,後來男子也表示暫不追究,離開了現場。(2月13日《揚子晚報》)

  丟失不過價值兩三元錢的6個饅頭,報警投訴,要求公安處理,確實有點小題大做,浪費了有限的警力資源。不過,筆者認為社會對於6個饅頭不能抱著圍觀心態看熱鬧,應當透過“鬧劇”看到事件背後的問題。

  丟失價值兩三塊錢的6個饅頭雖小,但是失主要求營業廳賠償並非無理取鬧,符合法律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明文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換言之,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作為經營者的營業廳對於前來辦理業務的消費者負有保管財物的義務,雖然只是小小的6個饅頭,但是也必須依法予以保管。消費者既然是在營業廳消費時丟失的6個饅頭,那麼營業廳就必須為之承擔責任,消費者要求給予賠償是合法要求,不能因為損失的金額比較少和消費者自己沒看管好就認定是無理取鬧,更不是胡攪蠻纏。

  其次,俗話説有事找警察,丟失了6個饅頭,而且得不到賠償,討不到説法,報警處理是老百姓最後的辦法,是不得已的措施,更何況報警處理遇到的困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市民為了找回丟失的6個饅頭報警無可厚非。雖然只有6個饅頭,只是小事,達不到立案標準,警察可以對消費者説明,但是群眾利益無小事,不能因為丟失6個饅頭不夠立案標準就批評報警的群眾,這背離了警察為民服務的宗旨。更何況市民在6個饅頭糾紛得不到很好處理的情況下,首先想到找警察處理,而不是找同樣享有管理職權的消協等部門處理,就説明群眾信任警察,心中有警察。不過,經過警察的批評指責之後,事情是處理了,不再索要饅頭了,但是警察在群眾心中的信任和威望也失去了,群眾以後遇到困難不會再找警察處理,因為在群眾心中已經有了定位,就是警察不幹事,不為民做主,而是打發老百姓。同樣,沒有履行好保管義務的經營者由此也失去了消費者的信任,消費者自然會選擇用腳投票,下次購物尋求服務只會去另外一家。

  總而言之,6個饅頭雖小,但是職能部門處理問題的方式是大,直接關係到政府職能部門的公信力。批評消費者報警的處理方式,讓群主丟失了的6個饅頭再也找不回來是小,讓公安部門由此丟失的公信力才是大。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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