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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責:從上級約談到代表約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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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土地督察派駐地方督察局近期開始密集約談土地違法嚴重地區的政府主要負責人。截至目前,已經約談了重慶、四川、寧夏、青海、貴州、湖北、浙江、福建以及上海9個省(區、市)的一些嚴重違法的地級市以及縣市的政府主要負責人。(《京華時報》2月14日)

  由國土資源部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當然比不約談更好,但要説這種約談能起到多大成效,恐怕還得打個問號。去年7月7日,國土資源部公開了首次土地違法問責結果,全國有73個市縣政府相關負責人被處以黨政紀處分,但無一人被撤職,有專家認為 “沒有人被拿下,年年問責,依然年年有人違法用地”。國土部進行約談還是有必要,但更必要的是讓代表們對官員進行約見。

  其實,國土部約談出現“沒有人被拿下,年年問責,依然年年有人違法用地”這樣的結果,不足為奇。國土部的約談畢竟是體制內的同體、內部監督,是自上而下的監督,這種監督有效,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上級與下級經常接觸和具有工作聯絡,監督難免手軟;上級對於下級也存在信息不對稱,人力、物力有限,監督起來不是特別有力;下級違法用地,往往是為地方經濟發展考慮,是“為公”,這讓上級“下手”也不能過狠。

  要説監督,上級的監督恐怕還不如同級人大代表的監督有力。因為,地方政府官員違法用地、野蠻強拆,危及子孫後代的利益,地方民眾對此有切膚之痛。同時,代表與官員同處一地,對於官員違法用地的信息也瞭如指掌,如果代表願意站出來約見官員,對違法用地予以監督,將會産生不錯的效果。

  人大代表約見官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代表法》規定,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實踐中,也出現多起人大代表約見地方官員的事件。1月15日上午,吳守倫、高揚和呂清等三位北京市人大代表約見北京市住建委的負責同志,為選區一停運電梯“求解”。兩個小時的約見交流後,三位代表得到了滿意的答覆:停運兩年半的電梯“下周應該就能開起來”。

  如果官員對於人大代表的約見置之不理,或者在約見中對於代表提出的問題敷衍了事,代表可以聯絡要求常委會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政府違法問題進行調查,並且,可以根據調查結果,對政府官員提出罷免案,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的官員。因此,人大代表的約見,只要敢動真格,就足以成為高懸于各級政府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讓他們不敢在違法用地上輕舉妄動。

  現在的關鍵問題在於,代表敢不敢、願不願意對土地違法等重大問題,來約見地方政府官員,而不僅僅是為電梯停運的事情約見官員。當然,這涉及如何讓代表真正履行職責的問題,涉及代表選舉的問題,涉及選民制約代表和“官員代表”過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具有複雜性,須從長計議。但我相信,萬事開頭難,只要有一個地方的人大代表敢於用約見的“武器”,來向違法用地的地方官員開刀,將“約見”激活,它就會起到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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