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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入學可報銷萬元學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2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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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下發。據市民政局介紹,正常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參加教育培訓時,最高可以報銷一萬元學費,此外還可以享受免費的招聘會、職業介紹等服務。

  教育培訓以中職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

  《辦法》規定,該政策針對的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後正常退役,並且選擇自主就業、符合本市安置政策,能參加正常培訓的城鄉退役義務兵和士官。此外,退役士兵需在退役1年內接受教育培訓,方能享受諸多財政補貼。

  《辦法》規定,具有初中及同等學歷的退役士兵,可到指定的市屬中職學校接受培訓;具有高中及同等學歷的退役士兵,可報考指定的市屬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除了學歷教育,退役士兵也可以接受3至6個月短期職業技能培訓。

  為方便退役士兵報名,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將於招生前一年的11月25日前將招生簡章印發區(縣)民政部門,並在相關場所及時公佈。

  報考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的高等職業院校及普通高等學校的退役士兵,參加其它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的退役士兵,應分別於2月15日前、6月底前,向安置地區民政部門報名。

  教育培訓經費政府埋單

  《辦法》規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共同承擔,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教育培訓經費包括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生活補助費等。其中,生活補助費根據培訓週期內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安排。生活補助每年按10個月計發(扣除寒暑假),按月打入學生校園卡,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參加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自主選擇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繼續教育的,畢業後憑畢業證書、學雜費交費發票到區(縣)民政部門報銷。最高報銷2年費用,每年不超過5000元,總額可達到10000元。

  此外,退役士兵到指定院校入學後,需自行墊付20%的學雜費,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訓時,由指定院校全額返還。因退役士兵本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培訓的,其自行墊付的學費不予返還,對指定院校已發生的開支,由市民政局審核後撥付。

  可享受多種免費就業服務

  《辦法》指出,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後,將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原則進行就業,主要由各相關院校、培訓機構的就業指導部門進行就業指導、優先推薦,力爭使畢業退役士兵能夠及時就業。凡參加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畢業後由培訓院校、機構推薦就業,市、區(縣)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就業,但可享受扶持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除了教育院校、培訓機構的就業推薦,各區(縣)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門,還將依託各類人力資源市場以及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免費的專場招聘會、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等服務,積極為退役士兵學員搭建就業平臺。本市還將積極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童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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