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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擬捆綁交強險一起繳 具體細則暫無出臺時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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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因無強制措施導致常有車主拖延或漏繳現象,捆綁後將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具體細則暫無出臺時間

  目前因為車船稅繳納沒有強制性措施,不少車主對車船稅的繳納不上心,導致拖延或忘記繳納産生滯納金時有發生。但這種情況不久或許會改變,去年底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要求從2012年1月1日開始,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而目前廣東地方稅務局已在廣東保監局的協助下擬定細則,擬在銷售交強險時捆綁車船稅,如在購買交強險時拒交車船稅,車主或將無法獲得保單、保險標誌和保費發票等票據。

  稅務部門未與保險公司合作

  目前交車船稅有幾種方式,如在銀行提供的機具自助繳納、地稅設立的服務點繳納等,但因為車船稅的繳納時間較長,期限內又不收滯納金,所以車主往往不上心,導致過期後多繳滯納金。

  事實上,市民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代收代繳,2007年1月1日實施的《車船稅暫行條例》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但在實際中,通過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在廣東並不普及,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廣東省目前通過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城市只有珠海、茂名和湛江等。

  “地稅沒有跟我們合作,代收代繳需要當地的稅務部門推動,如果稅務部門不跟我們合作,我們一廂情願也沒有用。我們系統都開發好了,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上述保險業人士這樣解釋。

  捆綁細則尚無時間表

  2011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與保監會聯合發文規定,“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一律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投保人無法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誌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廣東保監局財險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地稅局正在制定相關執行規定,細則公佈後就在全省推廣。而廣東省地稅的有關負責人稱,細則公佈尚無時間表。

  廣東省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稅 目 計稅單位 年基準稅額

  1.0升(含)以下的 180元

  乘用車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按排氣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量分檔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每輛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大型客車 核定載客≥20人每輛 600元

  商用車 中型客車 核定載客10-19人每輛 480元

  貨 車 整備質量每噸 96元

  挂車 整備質量每噸 48元

  專用作業車 整備質量每噸 96元

  其他車輛 輪式專用機械車 96元

  摩托車 每輛 36元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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