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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再有"賴寧"悲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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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每日電訊》2月12日報道: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對此,褒貶不一,引發爭議。

  我認為,貶者縱有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也無法回避一個事實:其處於當年宣傳、表彰賴寧先進事跡的思維慣性之中。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縣海子山突然發生山林火災,為挽救山村,保護電視地面衛星接收站的安全,年僅14歲的石棉一中學生賴寧手持一根松枝跟隨消防隊員上山,奮不顧身,在烈火中奮戰四五個小時,結果風助火勢,大火截住了他的退路……為了表彰賴寧的崇高精神,1988年5月,共青團中央、國家教委作出決定,授予賴寧“英雄少年”的光榮稱號,並號召全國各族少年向他學習。自不待言,賴寧精神可嘉,授予榮譽無可非議。但是,從榜樣的效倣意義和推廣價值而言,我們基於“保護每一個未成年人生命”的理念,完全有理由申明:千萬不要有“賴寧”第二!

  在文明的國度,“見義勇為”當然是一種值得提倡和鼓勵的模範行為。“勇為”不僅需要有一定的魄力、精力,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智力——以智取勝,同時盡一切可能保護好自己的生命,決計不做無謂的犧牲。未成年人是一個長身體、長知識的人生階段,無論精力還是智力,堪稱“弱者”,其生命是極為脆弱的。他們往往頭腦簡單,極易衝動,遇到危險的時刻,越有魄力,離“見義勇為”的真諦越遠。因此,社會不宜提倡和鼓勵未成年人去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見義勇為行為。像賴寧撲救火災僅靠手中一根松枝,豈非類乎“飛蛾撲火”?遼寧省以立法的形式明令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與火災撲救,旨在關愛這些“祖國未來接班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值得稱頌和光大。

  作為一種行為規範,道德蔚然成風乃是社會良性運作的願景。為力挽當下道德頹勢,“從娃娃抓起”已成為人們的一句口頭禪。然而,道德除了有一些基本信條亟需全社會共同遵循,它對不同的年齡、不同的職業、不同的群體有著各自的具體要求。道德也得講理性,分層次,諸如“孩子講共産主義理想,大人講''五講四美''”、“百姓講無私奉獻,幹部講''工作時間不賭博''”之類,是道德標準的倒挂,是道德設置的失序。撲救火災,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這是成年人的事情,對未成年人説“不”,委實是呼喚社會道德理性的一種回歸。

  據説,在以色列任何一個地方,只要發生了火災,當報警後,火災周圍所有人必須馬上撤離現場,不允許任何人擅自參與“滅火戰鬥”。這樣做是為了給政府專業人員騰出足夠的道路和空間來實施有效撲救。倘有人此時心血來潮而在滅火中受傷,不僅要後果自負,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這在國人看來似乎難以理解,但我想,不允許未成年人擅自參與“滅火戰鬥”,不可再有“賴寧”悲劇則應成為國人的一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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