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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銀行亂收費緣何被指“合法化高收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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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該《辦法》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法律界認為,《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監管方給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要求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廣州日報》2月13日報道)

  此次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所以會被法律界人士認為監管力度過小,甚至被認為是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首先是因為該《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據報道,按照該《辦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項目,主要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項目服務,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但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項目服務,顯然不只有人民幣基本結算業務,還包括國有銀行異地轉賬取現、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ATM機跨行取款等許多業務。如果不將這些同樣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項目服務納入到政府定價與指導價範圍當中,而是任由商業銀行根據其所制訂的市場調節價收費,顯然將會不利於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維護。

  其次,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監管方給予銀行的自由調節空間過大,也是此次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被法律界人士認為監管力度過小,甚至被認為是從法律上為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據報道,《辦法》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的實際上是“報備制”,而“報備制”也就是由商業銀行自己制訂相關服務收費價格,然後上報備案即可,而並不需要進行審批。也正因為如此,正如相關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相比“審批制”,“報備制”的監管力度“不只小了一點點”。更為重要的是,由銀行自己制訂相關服務收費價格然後“報備”施行,還易讓商業銀行的高收費行為“合法化”,使其得以“合理合法”地通過高收費盤剝儲戶的利益。

  而此次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所以會出現諸如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監管方給予銀行的自由調節空間又過大等問題,實際上很大程度上也與相關《辦法》的制訂程序有關。此次出臺的《辦法》主要是由相關監管銀行與銀行監管機構起草的,而相關監管銀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事實上與商業銀行之間形成了緊密的聯絡,甚至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連帶關係。而在這種情形下,出現在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上一定程度向著維護商業銀行利益方向傾斜的現象,實際上也就並不出乎人們的意料。

  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要能真正制訂得公平公正,需要將廣大消費者納入到辦法的起草與制訂當中來,並在草案制訂之後充分徵求社會與公眾的意見與建議,吸納其中的合理部分。如此才能形成消費者與公眾對於相關管理辦法制訂行為的制約,相關管理辦法才能更多地向著維護消費者利益方向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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