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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引發交通事故130起 電動車成鄭州“馬路殺手”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2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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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據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統計,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已佔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80%。鄭州市平均每天發生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多達130多起,人員傷亡數目也在急劇增加。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繼摩托車之後的又一“馬路殺手” 。

  案例一、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發生事故均擔責

  2011年6月10日晚8點30分,王某騎電動自行車沿秦嶺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駛,行至中原路與秦嶺路交叉口向南約400米時,與駕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的謝某發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左膝關節積液。

  交警部門認定,由於謝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未遵守限速規定,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將謝某訴至法院。

  2011年12月5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謝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3224.47元。

  案例二、超速行駛 撞上突開的車門

  2010年7月9日晚9點30分,朱女士駕駛轎車在工人路一線桿處停車開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高速行駛的閆女士相撞,閆女士摔了出去。

  事故造成閆女士右足第一、二跖骨開發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朱女士負主要責任;閆女士負次要責任。

  閆女士將朱女士、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2011年12月28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閆女士各項損失62931.91元。

  案例三、橫穿馬路 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1年1月31日晚9點20分,梁某駕駛出租車沿化工路行駛,行至西環路化工路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橫過化工路的陳某發生相撞,造成陳某左鎖骨骨折、右側面部皮膚裂傷,構成十級傷殘。

  交警部門認定,梁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未確保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負事故同等責任;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路段上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負事故同等責任。

  雙方就賠償問題各持己見,陳某將梁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時速不能超過15公里。但實際上,很多電動自行車行駛的時速已經達到20公里以上,有的甚至超過了40公里,並且由於制動性能較差,一旦發生碰撞後,衝擊力較強,後果往往很嚴重。” 中原區法院的王海軍法官認為超速行駛是造成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同時,他還認為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電動車設計不合理、法律空白、處罰力度不大等原因,也造成了電動車交通事故的頻頻出現。(線索提供:穆童、潘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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