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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統招生納入國家助學體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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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孫佳) 民辦高校統招生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以及各種公益性選拔、招聘上與公辦高等學校享受同等權利。日前,省政府出臺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對此作出規定。

  民辦高校納入國家助學體系

  《意見》規定,民辦高校統招生要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升學、就業、創業、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檔案管理、評獎評優、伙食補貼、公務員招考、“大學生村官”選拔、“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劃”招聘、“特設崗位教師”招聘等方面,與公辦高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

  學校自行招收的非統招生,由學校發放學習通知書,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證書的類型和辦法,收費標準和退費規定,切實保障學生的知情權。

  我省將針對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設立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從2012年起,每年設立3億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民辦高等教育公共服務和信息平臺建設、高水平民辦高校建設、改革創新、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科學研究、表彰和獎勵為民辦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等方面。

  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享受稅費優惠

  《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給予與公辦高校同等的支持力度。非營利性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從事學歷教育活動提供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學生食堂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和為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育教學的,免徵契稅。佔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産用於教學的,免徵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對學校學生公寓和與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按規定免徵房産稅、印花稅。水、電、氣、採暖、排污等公用事業性收費享有與公辦高校同等待遇。

  新增招生計劃向高質量民辦高校傾斜

  我省將推進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本科高校擴大招生自主權;有條件的民辦高職院校實施註冊入學。年度新增招生計劃向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高校傾斜。

  支持有條件的民辦高校在國家專業目錄內自主設置專業、調整專業方向、開設課程、確定教學方式。民辦高校在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權上,與公辦高校同等待遇。支持具備條件的民辦高校申請學位授予權,鼓勵民辦高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作者: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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