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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臺穩定物價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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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都市報記者李敏燕報道)“不要讓物價亂蹦跶”,這是百姓的心聲。面對這種心聲,我區又拿出了一個“錦囊妙計”。

  2月10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改委獲悉: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出臺的《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月1日起試行。由各級財政撥款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用於重要商品儲備、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發放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等方面。

  按照規定,在6種情況下可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因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而受到經濟損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給予生産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對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對因遭受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産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或貼息;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産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價格調節基金用於支持蔬菜生産流通的比例原則上不應低於基金總額的30%;為調控市場價格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須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價格異常變動情況和價格調控的實際需要,制定補貼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符合規定的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套取價格調節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在3年內取消其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和補貼困難群眾生活的專項資金。我區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自治區、地(州、市)、縣三級政府通過籌措財政性資金安排,並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價格調控目標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年度預算規模安排使用。它主要採取補貼、補助和貼息三種方式,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補貼、補助和貼息方案確定。其中,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全區性的市場價格調控和對各地區間的平衡、調劑,重點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難地區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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