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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日前購買電動車 可憑正規手工發票掛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廈門網-廈門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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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網-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肖雨)去年4月1日以前在島內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若商家開具的是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正規手工發票,市民可直接去掛牌,無須更換機打發票;4月1日以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則必須用機打發票。

  面對市民和商家對電動自行車購買發票和購買時間方面的疑問,市國稅局徵管與科技發展處相關負責人日前特別作出了説明。市民或商家如有電動車銷售發票方面的疑問,可撥打12366進行諮詢。

  據國稅人員介紹,我市于2011年4月1日起,對已具備計算機開票條件的納稅人推行計算機開票,要求統一使用機打發票。因此,去年4月1日以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必須要用機打發票。如果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在2011年4月1日以後仍使用非機打發票的,消費者可將手中的發票退回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要求按規定重新開具機打發票。

  對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其開具的手工發票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也是合法有效的:1、發票是向稅務機關領購的;2、發票是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和使用的。據介紹,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而未經稅務機關監製,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2012年1月起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的發票就是不合法的發票。國稅人員説,消費者手中商家4月1日之前開具的手工發票,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也可作為憑證直接去掛牌。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對重新開具的機打發票的開票日期與非機打發票的開票日期不一致導致消費者無法掛牌的情況,國稅部門已建議車輛管理部門參考非機打發票的複印件(須在複印件上加蓋銷售企業的發票專用章)上的開票日期進行處理。經協商,交警部門已同意此處理辦法。

  市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納稅人如有疑問,可攜帶需辨別的普通發票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發票真偽鑒別;也可登錄廈門市國稅局網站,訪問“納稅服務──發票真偽查詢”欄目,輸入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就可以初步查詢出手中普通發票的開具單位名稱以及購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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