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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蒼南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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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訊 隨著《蒼南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今後全縣查處游泳、垂釣等污染飲用水源違法行為將有法可依,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已逐步納入法治軌道。

  每逢盛夏,蒼南縣及周邊地區部分群眾都會涌向橋墩水庫、吳家園水庫、挺南水庫、護法寺調節水庫、十八孔水庫、鐵場水庫等各大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游泳納涼活動,致使各大飲用水源保護區成了“天然游泳池”。對此,蒼南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出臺飲用水源保護通告,並迅速組建由縣紀委、水利、環保、公安、衛生等多個部門聯合組成的飲用水源保護巡查工作組,積極在全縣範圍內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執法巡查活動,並取得了顯著成效。雖然如此,但每一次面對“游泳、垂釣”等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只能對其“説之以理、曉之以情”的耐心疏導、勸解和教育,假若遇上那些蠻不講理、一意孤行的群眾時,往往很難將其“繩之以法”。

  據了解,《蒼南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從事種植、旅遊、游泳、垂釣、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第十三條規定:違反《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則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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