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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兩肋插刀刺傷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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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申東 2011年2月,張某和馬某、李某、胡某等人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一家酒吧喝完酒後,路過一傢俱樂部門口,馬某與路過的任某碰撞後發生爭吵,任某打電話告知朋友閆某。隨後,閆某手拿燒烤店烤魚刀趕來將胡某等人刺傷,又朝張某胸部刺了一刀。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後經鑒定為輕微傷。事情發生後,警方對閆某給予行政拘留7天,罰款200元。

  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閆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6808元。閆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石嘴山市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以案釋法

  小矛盾用上刀絕非正當防衛

  法院認為,閆某在得知朋友與他人發生矛盾後,不夠冷靜,手持烤魚刀將張某無故刺傷,因此,閆某對張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閆某在得知其朋友被他人挑釁的情況下,未能冷靜地處理此事,用刀將無辜人捅傷,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更不是見義勇為。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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