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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違規操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晚報許沛潔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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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在市民眼中,買房是一場法規與誠信的交鋒。昨日,蘭州中院就對一起購房糾紛做出終審宣判:因房産仲介私自挪用購房款項,判令房屋仲介承擔全部過錯責任,返還已交購房款的同時支付利息。

  2010年12月18日,在瑪雅房屋麗舍店的推薦下,張女士相中了位於火車站西路的一套房屋。在查閱出售房屋的相關資料後,她與瑪雅房屋麗舍店簽署了“代收定金同意書”,其中明確規定:房屋交易金額為36.6萬元,支付定金不得低於交易金總額的3%,現金1萬元。瑪雅房屋麗舍店負責收取定金,並存入瑪雅房屋麗舍店與指定銀行設立的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張女士需要首先支付購房款20萬元,待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變更申請書》後,再將剩餘款項予以支付。另外,房産更名由瑪雅房屋麗舍店負責,張女士全權配合;雙方未簽訂買賣契約,以此替代買賣契約。

  代收定金同意書籤訂之後,12月19日,張女士交納斡旋金1萬元。10天后,她交納了首筆購房款19萬元。接下來,張女士滿心期待新房到手。然而,直到2011年2月底,新房過戶一事沒有任何進展。幾番催促下,仲介機構以“張女士未足額繳納房款”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此刻,張女士得知自己支付的首筆購房款並未按照約定打入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而是被瑪雅房屋麗舍店直接拿去繳納了該房屋的按揭款。要求退款無果後,張女士一紙訴狀將瑪雅房屋告上法庭。

  城關法院審理此案後,做出一審宣判:瑪雅房屋麗舍店作為專業仲介機構,行使代理權。其與張女士之間簽署的合同屬於居間合同,瑪雅房屋麗舍店應按行業規定,將所代收的房款存入由銀行監管的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以確保交易的安全,但瑪雅房屋麗舍店在擔任居間人的同時,又擔當了出賣人的角色,隱瞞了出售房屋的真實性──出售房屋屬於按揭房,並不具備上市買賣的條件。

  瑪雅房屋麗舍店在收取購房款後,不能按約定存入履約專戶,隨意支配,其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最終導致張女士買房目的無法實現。因此,瑪雅房屋麗舍店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一審宣判:瑪雅房屋麗舍店返還張女士購房款20萬元(含斡旋金10000元)及利息1411.43元。宣判後,瑪雅房屋麗舍店不服,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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