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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齡童動物園喂猴被咬殘手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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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10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4歲男童在動物園受傷,最終法院判定其父母監護不力,承擔主要責任。

  日前,長寧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糾紛案,原告謝洋洋(化名)為一名4歲男童,因在動物園遊玩過程中從圍欄空隙鑽入,靠近籠舍為猴子喂食,導致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致殘。謝洋洋父母認為動物園沒有盡到防護義務,對其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達16萬餘元。長寧法院經審理,判定謝洋洋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看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賠償總額的60%,而動物園方需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011年4月,原告謝洋洋隨父母至動物園遊玩,行至靈長類動物展區,謝洋洋穿過籠舍外設置的欄杆,給猴子喂食時,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謝洋洋的父母當即向動物園相關部門投訴,隨後急忙將謝洋洋送至醫院救治並報警。謝洋洋因此造成了十級傷殘,花去4000多元醫療費。出院後,謝洋洋中指需安裝假肢,又花費2000余元。據專家會診,謝洋洋在18歲之前需每兩年更換一次假肢,成年後則需每四年更換一次,每年還需支付不菲的假肢維修費。2011年9月,謝洋洋的父母向長寧法院起訴。

  長寧法院法官詳細分析案情之後,認為謝洋洋受傷的直接原因是違反相關遊園規定,擅自穿越防護欄。動物園對遊客有兩層防護,第一層是鐵質網狀籠舍,第二層是籠舍外的高1.12米、隔離區域達1.5米的金屬欄杆,此外園方還張貼有醒目標誌,要求家長監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及喂養動物、不得跨越欄杆等,園中還設有巡視人員,可以説是盡到了防護、告知、巡視義務。因此謝洋洋的父母在明顯的警示標誌下,仍放鬆對謝洋洋的危險警示教育和看護,是存在監管過失的。

  法院同時認為,由於動物園的金屬欄杆間距為15厘米左右,經法院現場試驗,10周歲以下(偏瘦小)的兒童可以從空隙鑽入。動物園應能預見此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但卻沒有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此也存在一定過錯,需負次要責任,承擔40%的賠償金額,總計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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